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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網絡上的版權圖片可以用做PPT教學使用嗎?

壹、引用網絡圖片作為課件是否侵權

為教學的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不構成侵權。

二、相關知識:網絡侵權額特征

1、網絡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簡單易行性。由於網絡是壹個開放性的、巨大的虛擬空間,多數情況下在網絡空間中從事任何活動是不需要與現實中的真實身份相關聯的,而行為人無需具備高深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施侵權、欺詐行為。

2、網絡侵權行為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即時性。這點與傳統意義上的侵權有明顯的區別。比如傳統的光盤盜版首先要進行印制,然後通過多種渠道發行,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才有結果顯現。雖然這種盜版行為從壹開始就構成了侵權,但結果的發生卻有相對壹段時間的遲滯。而網絡侵權無需這種傳統的載體,只需借助無形的高速運轉的網絡進行上傳,全世界的網友都可以訪問載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其他網絡也可以輕易地為帶有侵權內容的網頁設置鏈接。而且網絡的互動性使得他人不僅僅是被動地閱讀或使用侵權標的,而且可以隨意刪節、添加、改動,並以各種鏈接方式廣為傳播,造成侵權的內容迅速擴展。目睹網絡侵權行為的後果廣為蔓延,而權利人卻無可奈何。

3、網絡侵權行為責任主體眾多,具體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確定困難。網絡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始作俑者、傳播者、網絡服務商和搜索引擎。前兩類是網絡用戶,後兩類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俗話說“擒賊先擒王”,但網絡侵權責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難以及時確定,而傳播者雖數量眾多,但正所謂“法不責眾”,或是賠償能力不足等問題使大量的傳播者被免於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網絡世界中,權利人常常難以證明自己的適格原告身份,人們也難以有效識別網絡侵權人。如原告單獨起訴某壹侵權人,常常出現行為人相互推諉責任、事實難以查清的情況。於是,原告常常出於降低訴訟風險考慮,把可能的侵權人壹股腦地列為被告,至於被告是否都應承擔責任問題則不予考慮。這無疑增加了審判的困難,也必然導致無辜涉訴的被告滿腹怨言。

4、網絡侵權案件取證困難。傳統的侵權方式因為易於察覺因而也易於識別。而網絡的流動性和交互性,決定了與傳統侵權行為相比,網絡侵權行為的範圍廣,取證難。網絡中存在的數字化信息不存在連續性,對其所作的修改和刪除難以發現和鑒別,具有不穩定性和易變性,使得網絡上的證據失去原始性,因此網絡中信息的證據能力令人懷疑。另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七類證據,根據證據法定主義原則,如果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不在法定類型的範圍內,則難以產生證據效力。因此,對網絡侵權行為的認定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計算機領域的證據資源,可能因無法歸入法定證據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確而無法釋放其應有的效能。

5、網絡侵權案件難以確定司法管轄。壹般侵權行為的管轄主要適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權行為地法。但是,因特網將全球的計算機及其網絡連為壹體構成了壹個獨特的網絡空間,同壹侵權行為往往同幾個地點相聯系,物理位置在網絡空間中的意義微乎其微,從而使傳統管轄權的基礎在網絡空間中發生了動搖。因此面對紛繁復雜的網絡案件,人們不得不尋找新的管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