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成單元的名稱、型號、規格、生產單位、安標編號等應與整體安標證書中的標註壹致。
礦用產品必須在取得安全標誌後,方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安全標誌標識,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由安全標誌證書和安全標誌標識兩部分組成,安全標誌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統壹監制,禁止偽造、轉讓、買賣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