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子客戶的產品不可以改壹下logo賣過其他人。
這種更換原來的logo商標,且未經過原客戶的同意的行為是不可以的,它是反向假冒行為,是違反規定的。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犯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商標立法的精神,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反向假冒乃假冒的“反向”,既然假冒商標行為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反向假冒商標行為則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即未經他人許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產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標的行為。
反向假冒案例(楓葉訴鱷魚):
被告新加坡鱷魚公司授權銷售其產品的同益公司將北京服裝壹廠生產的楓葉西褲上的商標撕下來,換上卡帝樂鱷魚商標高價出售,北京服裝壹廠因此起訴了同益等公司。
圍繞該案件的審理,有兩種意見,壹種認為是商標侵權行為,準確地說是反向假冒;另壹種意見則認為這是壹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商標侵權無關。法院最後根據《民法通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出由被告道歉並賠償的判決。
該案的主審法院後來撰文,指出對同益公司的行為既可以適用《商標法》,也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原告是以侵犯商業信譽和不正當競爭起訴的,因此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請求原則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