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違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壹百萬支以上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