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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滿五年,被訴侵犯在先權利怎麽辦

我國現行《商標法》規定對註冊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的時限為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時間限制。如有人認為註冊商標侵犯其在先的著作權、外觀專利權、姓名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應當在五年內對註冊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也可直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停止註冊商標的使用。  但是,若註冊商標滿五年未被宣告無效,在先權利人再對註冊商標使用行為提起侵權訴訟,此時,雖然構成侵權,但是否應當判令停止使用?  對此,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並無明確規定,但在2009年最高院相關司法政策中卻有體現——法發〔2009〕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幹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第9條中提到:“要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權利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註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了的市場秩序,防止當事人假商標爭議制度不正當地投機取巧和巧取豪奪,避免因輕率撤銷已註冊商標給企業正常經營造成重大困難。與他人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財產權利相沖突的註冊商標,因超過商標法規定的爭議期限而不可撤銷的,在先權利人仍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其提起侵權的民事訴訟,但人民法院不再判決承擔停止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民事責任。”  從公正角度來看,構成侵權但不判令停止侵權,讓人難以接受;從社會或經濟效益角度來看,不判令停止侵權可以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或者激勵創新,例如最近的“大頭兒子小頭爸爸”著作權侵權案件,杭州鐵路運輸法院未判令停止侵權就是考慮到社會公***利益;從法律的壹致性來看,可以避免《商標法》關於無效宣告五年的時間限制流於形式。所以,上述司法政策選擇了維護市場秩序的價值。  但即使如此,按照上述《意見》,筆者認為也並非所有超過五年的註冊商標在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時均可賠償了事,想要“安享晚年”,需要滿足:  首先,被訴侵權商標經過大量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才可能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從價值權衡的角度來看,犧牲公正價值去維持壹個使用較少的侵權商標是不值得的,而且商標未經大量使用被判停止侵權也不會給企業正常經營造成重大困難。  其次,維持“已經形成和穩定了的市場秩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市場格局”,其前提是該“市場格局”是善意、誠信經營形成的。這壹原則在商標行政案件中已經得到法院的壹致確認,例如在“福聯升”再審案件<i>中,最高院判決指出:  “在被再審申請人惡意申請、註冊商標的情況下,如果仍然承認再審申請人此種行為所形成的所謂市場秩序或知名度,無異於鼓勵同業競爭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罔顧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強行將其惡意申請的商標做大、做強。”同樣,在民事案件中,明知存在在先權利障礙而強行註冊、使用商標,猶如“毒樹之果”,不應受保護。  再次,有人認為《意見》將在先權利限定在“他人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財產權利”,是否說明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等人身權利以及自然人姓名權就不在此限[ii]?但如今,通常也認為姓名權這樣的人身權利得到保護很大壹部分原因在於姓名背後的商業利益,當然這依然改變不了其人格權的屬性。因此,關於財產權利的限制是否為《意見》的本意,此處尚有討論的空間。  關於本文討論的話題,目前鮮有類似判例可供參考,前段時間有幾個頗為引人關註的案件發生,如“喬丹”商標被訴侵犯姓名權糾紛、“非誠勿擾”商標被訴侵犯著作權糾紛,均存在註冊商標超過五年無效宣告期限的問題,目前“非誠勿擾”著作權案件原告已撤訴,“喬丹”案尚未判決。上述司法政策對該案的影響有多大?法院之後的判決值得關註,屆時可為我們今天的話題再增添些許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