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侵權,具體標準可參見侵權判斷標準
《商標侵權判斷標準》(下稱《標準》)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發布並實施,這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充分調研、論證、修改後首次出臺關於商標侵權方面的執法標準,《標準》堅持加強商標保護原則,立足執法實踐需求,解決現實執法疑難,對於商標侵權案件的辦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明確了商標侵權判斷的方法
《標準》中對商標侵權的判斷明確了以“商標使用”為前提,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為要件,以“是否構成混淆”為後置條件的方法,並且對“商標使用”“同壹種商品、服務”“類似商品、服務”“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等名詞進行了定義,對商標的使用行為、相同商標的表現形式進行了列舉,對判斷是否是“商標的使用”、是否構成“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標”以及“容易混淆”的方法和考慮因素進行了明確。這壹系列的條款在總結歸納了多年來商標侵權判斷方法的基礎上,針對新形勢下商標侵權的特點,首次在官方層面上對商標侵權判斷方法建立了壹個完整、科學的理論標準,為實踐中商標侵權案件的辦理指明了道路和方向。
完善了商標法律法規的細節
目前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中的壹些條款在實踐運用中出現了壹些爭議,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困擾。《標準》針對這些痛點,對相關條文中的細節進行了明確。對“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情況進行了限制,明確了五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當事人為明知或應知,不得適用“不知情銷售”進行免責,同時明確對於因涉嫌侵權人提供虛假或者無法核實的信息導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視為“說明提供者”,也不能適用免責,這樣有效地防止了銷售侵權商品者濫用法律漏洞、逃避行政責任,更好地保護了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利益。在保護合法在先權利方面,明確了若註冊商標的申請日先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或者有證據證明的該著作權作品創作完成日,商標執法相關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案件進行查處,防止了部分侵權人濫用在先權利,阻礙、拖延商標侵權執法工作程序的情況。對在先使用的有壹定影響力的商標中“有壹定影響力”的定義和判斷方法進行了明確,並且對該類商標的使用進行了限制,更好地厘清了保護在先使用商標和保護在後註冊商標的界限。
解決了基層執法中的疑難問題
當前商標侵權人不斷轉化侵權手段,通過壹些貌似合法的“打擦邊球”手段掩蓋商標侵權的實質行為,對基層執法造成了困擾。《標準》通過大量調研基層執法人員,總結了壹些非常規的侵權手段,並明確這些行為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應當追究責任。針對有些侵權行為人通過將幾個商標組合使用,變成壹個新的商標,從而實現傍名牌的行為,《標準》第二十二條明確指出此種行為只要最終呈現出來的商標使用形態構成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並且容易混淆的,即可以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針對壹些侵權行為人通過附著不同的顏色,使其註冊商標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準》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在建築工程、裝修工程中,很多施工方為謀取暴利,低價購進侵權的原材料,並將這些原材料使用在工程中,對於這種行為到底應當屬於何種商標侵權行為存在爭議,《標準》第二十五條明確將此種行為歸於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即銷售商標侵權產品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