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下列情形屬於《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能夠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壹)有供貨方合法簽署的供貨清單和付款收據,並經供貨方驗證或者認可;(二)有供方與供方簽訂的采購合同,並經核實真實履行;(三)有合法的購貨發票,發票記載的項目與涉案商品相符;(四)能夠證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