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或者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
3.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4.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應對方法:
要依托單位信用檔案等信息平臺,加強對單位合法行為的監督,避免符合單位犯罪構成要件的壹人公司逃避處罰,遏制地下工廠的增長勢頭,防止以工作人員人身侵害為借口掩蓋單位犯罪的實質。
實務部門普遍反映,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中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難以界定,從而難以認定“非法經營額”。如果無法查明,我們建議承辦人將“無法查明”的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並聽取其對實際銷售價格的意見。未提出實質性意見的,按照《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以“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第十二條是指本解釋所稱的“非法經營額”。已經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查明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
可以確定出版社、制作方、網站等媒體的間接侵權責任。他們可能不直接獲利,但根據《解釋》第十壹條第壹款,可以認定其通過提高知名度、發行量或者點擊率間接獲利,並以此為依據,可以追究其是否具有間接故意。無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追究媒體責任,賠償權利人利益。
如假冒註冊商標罪中“相同商標”的認定。難點在於“相同”與“相似”或“相似”的區別。在侵犯著作權犯罪中,網絡侵犯著作權的案件較多。抽樣調查顯示,網上侵犯著作權案件11件,占全部14件的78.57%。如何理解這類案件中的“再生產”和“分配”,爭議最大。對侵犯商業秘密罪中“保密措施”的理解。在侵犯商業秘密罪中,對於在何種程度上可以考慮合理的保密措施,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由於認識不同,類似的案件有不同的判決。因此,我們認為應當通過完善立法來規範,以增強同壹法律與不同法律之間的內在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