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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有哪些常見的誤解?

容易被公眾誤解的法律術語。

1.法人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法律發明的人,自然人是與之並列的概念。自然人永遠不能成為法人,只能成為法定代表人。

2.女人。

刑法中對女性的定義是年滿14周歲(從生日次日起算)的女性,通常理解為非處女。

3.死緩。

不是判兩年,而是給犯人不死的機會。壹個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人,類似於坐在達摩克利斯之劍下。兩年無故意犯罪可以減刑到無期,25年有重大立功表現,但如果發生故意犯罪,劍就掉了。

4.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偵查階段被偵查機關列為犯罪嫌疑人的人,不等於罪犯、犯人、罪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5.終身監禁。

表現好的罪犯會減刑,羈押期限不會少於13年,基本不會關壹輩子。

6.消費者協會。

它不是政府機構,它的決定沒有法律效力。消協之所以牛逼,是因為消協的老板壹般都是隔壁工商局退休的王伯伯。工商局處理商家與消費者糾紛的決定也沒有法律效力,只能通過仲裁和訴訟。

7.警察。

警察壹般被稱為人民公安。根據《警察法》的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8.交通事故。

開車撞人的不都是交通肇事罪,有的根本不構成犯罪,有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9.吸毒。

吸毒不是犯罪,只是持有毒品和販賣毒品。吸毒只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10.嫖娼。

賣淫壹般不是犯罪,黃海波受到政府的嚴厲懲罰。當然,嫖宿幼女也構成犯罪,其他行為觸犯其他罪的,按本罪處罰。

11.槍。

不僅持有槍支是犯罪,持有彈藥也是犯罪。詳見刑法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12.婚姻。

結婚靠領證,不是靠婚禮。如果沒有領證就舉行婚禮,甚至不構成婚姻法中的事實婚姻(刑法仍構成重婚罪)。2001 65438+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規定,未辦理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結婚登記,以* * *名義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人民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13.混蛋。

非婚生子女可以登記,我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和婚生子女是壹樣的。

14.采用

收養孩子不是雙方同意的事情。具體參考收養法,要求很多。

15.

違法不等於犯罪。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只有在刑法以外的部門法無法調整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刑法。所以,壹個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來調整,壹定不能用刑法來判,比如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這是違法的。

16.債務

負債不等於欠錢。合法債務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單方允諾”,所欠債務只是合同引起的債務。

17.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只能在侵權訴訟中提起,不適用於刑罰附加於人或刑事犯罪單獨實施的民事訴訟。因為自然人的精神是無法用金錢來補償的,只有通過這樣的調整,法律才能在壹定程度上補償受害人的痛苦,所以適用比較苛刻。

肖像權。

侵犯肖像權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不是侵犯肖像權,但可能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等權利。

19.存款。

定金不等於訂金,簽合同交定金可以保證不會對妳不利。定金合同雙方承擔相同的風險,但定金支付時,其處分是單方的,只適用於交付方,不適用於接收方。

20.權利

權利不等於權力。壹個是權利,壹個是權力。後者是強制性支配,由國家享有。

21.合同。

合同不壹定要由壹張紙或壹疊紙來簽署,它可以是口頭形成的,也可以是推定的。比如妳壹言不發買了壹瓶可樂,就推定當事人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就可以成立。

22.因果關系。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等於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因果關系,法律上的復雜太多,無法介紹。

23.第三個人。

第三人不等於和平所說的“第三人”,第三人是相對於法律關系之外的人所說的。

個性

法律人格是指法律行為能力,不同於大家通常所說的“我以人格擔保”。

25.善意和惡意。

有朋友提到善意,法律上的惡意也是不壹樣的。在民法上,誠信可以解釋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代理人)的權利,履行謹慎義務。比如善意取得制度,壹般可以阻斷物權的追索。

惡意是善意的反義詞,不同的語境有不同的解讀。壹般來說,可以解釋為明知或不知但懷疑該行為缺乏法律依據或對方缺乏合法權利而故意作為的法律行為。

26.搶劫。

法律用語中不包括搶劫罪(不包括轉化型搶劫罪)。壹般街上壹個女生被搶劫,喊壹聲“搶劫!”其實大部分都是搶劫。

27.喝醉了。

在法律上,醉酒可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後者壹般不負刑事責任,所以並不是所有的酒駕都是悲劇。另外,前者在法律上不影響行為人意誌的表達和對其犯罪行為的量刑。

28.近親。

部門法之間是有區別的,它們的範圍是不同的。

29.機動車。

機動車不等於汽車。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們乘坐或者運輸物品,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30.請自便。

不是自助餐。我國民法中的自助行為在理論上仍然存在。比如小明吃飯不給錢,老板死活不讓。這是自助行為。當然,老板必須馬上求助110,小明不能被拘留洗碗。

31.自然人。

胎兒不屬於自然人,我國自然人采取獨立呼吸說,但未出生的胎兒也保留繼承份額,胎兒出生後可自動繼承這壹特殊份額;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胎兒出生時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繼承。

32.馳名商標。

根據我國最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33.青少年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是個大題目,只指出兩點:(1)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2)《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負刑事責任。”該理解應根據立法目的進行解釋,即上述八種行為構成犯罪。

34.投降吧。

自首不是來自應當減輕的情節,而是來自可以減輕的情節。兩者有天壤之別。前者必須減輕或從輕處罰,後者要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與立功相比,這有時可能是生死之差。具體可參考藥家鑫案和重慶龔剛模案。

35.三倍賠償。

新消法規定了三倍賠償,也就是交易價格的三倍。後面還有壹句話,不滿500元的賠償按500元計算(讓妳這麽容易騙人,妳就賠幾十塊錢)。

36.身份歧視。

反歧視原則對契約自由原則具有限制作用。不同人訂立的幾個合同的內容,不得不合理地區別對待。詳見《兩元優待與身份歧視》,王建平,《法學》2000年第9期。(前段時間在網上看到鄭州某酒店“看起來漂亮就可以免費”,那我怎麽敢去?)

37.幸運抽獎。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5000元的,法律明文禁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38.不立案。

公安機關作出不予刑事立案決定時,必須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不能因為知道案件無法破案,就隨意把人送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申訴人。

39.發票。

吃飯妳要開發票,但是商家不能開發票,妳也不能給飯錢,因為開發票的義務不是合同所有人支付的義務,發票和飯錢之間不存在對價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