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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壹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

壹.立案法院

負責本院管轄範圍內民事、行政、執行、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審查;審查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上訴;信訪,判後答疑;處理法律費用會計和司法援助;案件移送等事宜。

二。司法事務管理辦公室

負責醫院人員的指導;案件查詢;接收、移送訴訟材料和執行線索;處理上訴;管理上訴檔案的移交和歸還;醫院所有病例的出入庫登記管理;辦理公示催告和支付令案件;民事和商事案件的司法專業知識;辦理我院的委托評估和拍賣事務;司法特崗等事宜。

第三,刑事審判第壹法庭

依法審理危害社會治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的第壹審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案件。

第四,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犯財產、貪汙賄賂、瀆職、涉外、涉港澳臺等第壹審刑事案件和其他附帶民事案件。

第五,民事審判第壹庭

依法審理與婚姻家庭、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不動產及其他不動產、農村承包合同、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行為有關的第壹審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和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負責指導基層法院相關審判業務。

第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第壹審以外的其他房地產買賣合同案件;境內法人、其他組織、境內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貸款(擔保)合同案件,自然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貸款(擔保)合同案件;涉及公司及其股東權益的國內證券、期貨、票據、保險、合同及侵權案件;中介、紀律、委托合同案件;企業破產案件;第二人民法院審理的其他合同和侵權案件;負責指導基層法院相關審判業務。

第七,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本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其中,壹審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不屬於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糾紛的案件;(二)不需要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案件;(3)爭議金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本數)。依法審理標的額6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不含本數)需要集中管轄的第壹審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

第八,民事審判第四庭

依法審理第壹審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

第九,民事審判第五庭

依法審理第壹審勞動爭議案件。

X.調解辦公室

負責協調訴前聯合調查和司法確認;負責立案調解和快速裁決。

XI。行政法庭

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包括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要求行政賠償的案件,但下列案件除外:(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十二。司法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十三。審判監督法庭

依法審理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我院各類生效判決引起的再審案件;因當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或者本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確有錯誤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十四。火炬開發區人民法院

火炬開發區、民眾鎮、南朗鎮行政區域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法院地址: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樂康大道37號。

十五、沙溪人民法院

管轄西區、沙溪鎮、大湧鎮行政區域內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法院地址:中山市沙溪鎮康南路。

十六、三鄉人民法院

管轄三鄉鎮、板芙鎮行政區域內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法院地址:中山市三鄉鎮振華路3號。

17.坦洲人民法院

管轄坦洲鎮、神灣鎮行政區域內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法院地址:中山市坦洲鎮北西路。

十八。執行委員會

對本院實施統壹管理和綜合協調。設有四個審判庭,分別是綜治辦、執行壹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

(1)綜合管理辦公室

掌握全院動態表現,負責本局文秘、信息、調研及相關信訪工作;協調執行工作中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處理;研究和解答執行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負責實現物業聯查;負責執行案件的委托和委托;負責實施案件司法統計。

(2)第壹執行法院

負責執行東區、西區、石齊區、五桂山辦事處、港口鎮轄區內的民商事案件。

(3)第二執行法院

負責三鄉鎮、坦洲鎮、神灣鎮、大湧鎮、沙溪鎮的民商事案件執行工作。

(四)執行法院。

負責火炬開發區、南區、南朗鎮、民眾鎮、板芙鎮轄區內所有非訴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