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怎麽辦?
1.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1).商標局受理申請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申請撤銷前已經使用的商標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二)期滿不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無正當理由證明材料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六條《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申請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申請撤銷商標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證據材料或者無正當理由證明材料無效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前款所稱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的,應當自該註冊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三年後提出。
二、商標註銷三年需要什麽證據?
針對連續三年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的,建議商標註冊人在收到國家商標局的舉證通知書後,委托專業商標代理機構在限期內收集並提交有效證據。壹般來說,商標使用的證據集中在:
(1)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及相關交易文件(如標誌、產品說明、說明書、銷售協議、票據等)上。);
(2)使用服務標誌的證據形式包括(服務場所的裝飾、菜單、海報、價目表、文件資料、服務協議等。);
(3)廣告使用的證據形式包括廣播、電視、雜誌、報刊、廣告牌等媒體上的廣告、展覽資料、照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等。
商標註冊人提供的上述證據應當真實、有效、合法。註意,由於已經連續停止使用三年,註冊人在提交證據時需要證明已經連續使用近三年的證據。之前的證據無效,即使提交,國家商標局也不會受理。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