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業界對權利用盡的範圍存在較大爭議,尤其是在商標權領域。例如,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在判斷經銷商使用權利人商標行為的性質時有不同意見,存在適用商標混淆判斷理論與適用權利用盡理論兩種觀點,本文作者認為應以適用商標權利用盡理論為宜。
商標權利用盡理論主要指商標權利人在商品合法投放市場之後即不能對該商品的進壹步流通如轉銷、分銷等進行幹預。該理論的基本考慮在於,商標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識,只需在首次投放市場的時候受到商標權利人的控制,之後的繼續流通並不會改變這壹事實,如果在商品尚未到達最終用戶之前仍然允許商標權利人對商品的流通渠道進行控制,則可能使其獲得不合理的權利,甚至會妨礙商品的自由流通。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在判斷經銷商使用權利人商標行為的性質時有不同意見,存在適用商標混淆判斷理論與適用權利用盡理論兩種觀點,雖然兩種理論均可適用,但在判定經銷商使用權利人商標行為性質時,商標權利用盡理論較為貼近,也符合特別優先規則,筆者認為應以適用商標權利用盡理論為宜。
知識產權的權利用盡原則發展至今,已經被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但隨著貿易領域和知識產權保護範圍的相繼擴大,權利用盡的範圍也存在著較大爭議,尤其是在商標權領域,與著作權和專利權的保護方式不同,商標保護只是與商品或服務聯系在壹起的相對保護,但由於商標權利可以無限期續展,因而又是壹種長期保護,過度保護顯然不利於公眾利益。因此,盡管商標權具有絕對權特性,但在他人不會引起混淆的條件下的正當使用,原則上不應該受到禁止,並且商標權的行使也不能成為商標權人限制競爭的工具。但是若權利人意圖利用商標人為分割市場,則其保護範圍就要受到限制,這是從商標權人的角度考慮這個問題,從經銷商品的經銷商的角度考慮這個問題,就是商標權人行使商標權時不能對抗經銷商的合法經銷權。
經銷商的合法經銷權(主要是使經銷的商品進壹步流通的權利)首先應保證其購入、經銷的是正牌商標產品。無論從授權代理商購入或是從其他經銷商購入,只要是購入正牌商標產品,就是正當行使經銷權,就購入行為本身,是商品的正常流通,任何人無權幹涉。同時,經銷商有為售出其商品而使用產品商標的權利,即該經銷商有按照當地行業慣例在經營中使用產品商標的正常權利,但在使用程度方面應遵循不能對商標的聲譽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以及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使得消費者產生誤解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經銷商所售正牌商品來歷存疑的情況,但筆者認為,即使該商品不是經由正常購入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得來,亦不能得出經銷商構成侵害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必然結論,在判斷經銷商使用權利人商標行為性質時,仍應以其具體使用行為為基礎進行司法認定。
經銷商的商標使用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壹是通過使用商品本身以展示商標,包括展示、貯存、運輸商品;二是在廣告中使用商標,包括在電視、報刊、展覽會、宣傳單、櫥窗、櫃臺、海報等媒體上宣傳、推廣;三是在名片、交易文書、價目表、標簽、商品盛裝容器、說明書等媒介上使用商標。經銷商使用商標的權利來自於商標權人的默示許可,商標權人或經商標權人許可的人將商品壹次投放市場後,即認為其默示同意以後的經銷商有權使用其商標,這種默示許可的範圍包括了各級經銷商,但商標權人有正當理由阻止經銷商不當使用商標時除外,因為商標之首要功能是表明該商品的來源和質量,將不同商品生產者所生產的商品區分開來,所以,如果商品在合法投入市場後,經銷商使用權利人商標的行為對商品的質量或商標權人的商譽造成損害,或者發生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使得消費者產生誤解等情況,商標權人便有權提起訴訟,此時商標權利用盡理論就不再適用了。
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