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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的商標被宣告無效,商標局多久可以發出受理通知書?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個人請求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過程

1.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2.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限期提出答辯,並可以辦理商標無效答辯業務;

3.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9個月內裁定維持該註冊商標或者宣告其無效,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4.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人民法院受理訴訟後,應當通知商標評審程序中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無效申請的時間期限

1和15天:商標所有人收到《商標無效宣告通知書》的,可以在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復審。

2.九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九個月內作出評審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3.30天:如果審核不通過,業主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商標局發出受理商標無效宣告通知書壹般需要3-6個月。詳見商標法:/flfg 1/flfg/201309/t 20130903 _ 137807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