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邁克爾·喬丹訴被告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上海百奇貿易有限公司壹案,庭審中,“喬丹體育”的律師表示,該品牌在中文中的名稱實際上是“南方的植被”的意思。
庭審中,原告“飛人喬丹”稱,被告未經許可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原告姓名,依附於原告名譽,侵犯了原告姓名權,嚴重誤導了我國消費者。被告的侵權行為持續了十幾年,壹直持續到2014。原告現在起訴要求法院下令停止被告的不當行為。同時,索賠金額由原來的4萬元提高到114萬元。
被告“喬丹體育”稱,我國《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保護適用於在中國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邁克爾·喬丹是美國公民,從未在中國生活過,在中國也不是外國人。他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主張姓名權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構成法律保護的姓名權的客體必須是公民決定或者使用的姓名。中文“喬丹”壹詞並非邁克爾·喬丹的名字,而是常見的英美姓氏“喬丹”的中文譯名,不構成我國法律規定的姓名權客體。
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在2012發表聲明,指控“喬丹體育”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中文名字23號球衣,“甚至試圖以其子女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他在訴訟中要求“喬丹體育”立即停止濫用他的名字,讓中國消費者知道他和喬丹體育沒有任何關系。
上海律師丁金坤表示,我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保護姓名權,禁止他人幹涉、竊取、假冒。然而,法律是地區性的。通常法律保護的對象是國境內的公民,非國境內的外國人不受保護,除非有特殊規定。所以喬丹起訴侵犯姓名權沒有法律依據。
在Sina.com有20多萬網友參與的“喬丹訴訟”民調中,51.2%的人認為喬丹體育不侵權,44.4%的人認為構成侵權,4.4%的人選擇“不知道”。
據悉,喬丹體育於2012年6月宣布,註銷了部分“可能被誤解的防禦性商標”,包括傑弗裏·喬丹、馬庫斯·喬丹、傑富利·喬丹、“馬庫西·喬丹”及其與喬丹兩個兒子中英文名字壹致的變體商標。分析人士認為,申請撤銷相關商標並公示,是喬丹體育的主動行為。
2015年初,喬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喬丹”、“喬丹”、“喬丹王”等多個爭議商標,但壹審被駁回。喬丹4月再次提起訴訟,5月再次上訴被駁回。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此類案件中的32起作出判決,決定維持壹審原判,駁回喬丹的上訴。
喬丹體育公司的代理律師說:“喬丹自己的姓是‘喬丹’,和‘喬丹’有很大的區別,‘喬丹’在美國只是壹個普通的姓,所以很難確定‘喬丹’這個品牌和邁克爾·喬丹本人有必然的聯系。雖然喬丹本人有很高的社會知名度,但這並不意味著他的姓氏在產品商標上有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