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以貨幣投資的,主要根據收款憑證加以確認與驗證。對於外方投資者的外匯投資,應取得利潤來源地外匯管理局的證明。
(2)對於以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材料物資等實物資產作價出資的,應以各項有關憑證為依據進行確認,並應進行實物清點、實地勘察以核實有關投資。房屋建築物應具備產權證明。
(3)對於以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應以各項有關憑證及文件資料作為確認與驗證的依據。外方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與專有技術,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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