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通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產生的。”
從狹義上講,只有“集成電路的專利、著作權和布圖設計”才能算是“科技成果”。從廣義上講,並且符合文件精神,工作指南可以歸類為“知識產權”,定義為符合高評價標準的“科技成果”。
因此,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最壹致的做法是直接將“知識產權”解釋為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的具體形式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分類評估,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壹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按ⅰ類評估;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定。以上均可定義為“科技成果”。
此外,工作指南中明確指出,企業參與編制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和技術規範也是“知識產權”部分的加分項。
科研成果分類?
內部研發的科技成果可分為“完全自主開發”和“合作委托開發”;但無論哪種情況,都應提供相應R&D項目和活動的立項報告和驗收報告,或合作、委托開發合同和資金往來證明,作為科技成果來源的證明材料。
對外部引進的科技成果,可提供已登記的專利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協議、技術轉讓合同和出資證明;或無形資產價值評估報告、無形資產出資證明書等成果來源的證明材料。
綜上所述,在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和評估中,關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問題是最多的,也是最復雜的。在實際操作中,要認真理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兩個文件的精神,並嚴格按照其要求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快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進行後續試驗、開發、應用和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和發展新產業。
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應當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護環境和資源,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享受收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第四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劃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