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惡意競爭?
又稱“不正當競爭”。在工商領域以不誠實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權利,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各國民法典和商法典都沒有詳細規定不正當競爭。在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由於競爭的日益加劇,各國開始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對不正當競爭作出規定。主要包括:(1)非法使用競爭對手的專利、商標、商號、獎牌等。(二)對外提供有關商品質量、用途、制造方法的不真實信息的;(三)以行賄、受賄、敲詐等不正當手段竊取競爭對手的商業秘密,向競爭對手的員工或者代理人行賄,為自己謀取巨額利益;(4)為了壓垮和兼並弱小的競爭對手,對同壹商品的銷售提供不同的價格條件。(五)依靠壟斷地位與買方簽訂不合理的成交合同。(6)組成某壹集團的成員商定產量、價格、銷售分配、獨家供應或購買。這是侵權行為。因此受到損失的企業和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我國頒布的《關於發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為了防止不正當競爭,立法機關應當制定必要的經濟法規,對不正當競爭進行限制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