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壹種重要取得方式。廣義上的商標轉讓是指通過協議轉讓、接受贈送、繼承、繼受等方式從原商標註冊人處取得其註冊商標所有權的行為。轉讓註冊商標,要在轉讓後6個月以內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同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註冊或評估作價。有的國家規定轉讓商標要連同企業壹同轉讓。我國對商標連同企業壹同轉讓未作規定,但規定了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物作價入股。
商標需要滿足以下這些條件:
(壹)將註冊商標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二)因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註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三)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四)轉讓商標時需壹並轉讓手頭上的近似商標.辦理商標轉讓或移轉應當填寫《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轉讓或移轉。
:商標轉讓的情形有哪些?
(壹)公司不再經營,需將其商標進行轉讓。
(二)公司商標暫時閑置,沒有使用需求,可將其轉讓套現。
(三)其他公司出高價購買本公司商標。
(四)因企業合並、兼並或改制而發生商標轉讓。
(五)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轉讓。
(六)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