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勢:
商標註冊申請成本是各要素單獨申請的三分之壹。
劣勢:
1、不得改變組合方式作註冊商標使用,使用方式受到限制。
2、保護力度弱,比如若有他人在相同商品上申請註冊威銘商標,因整體區別明顯,有可能威銘商標獲得註冊,這對企業保護品牌是不利的。
3、駁回風險增加,只要組合商標中的任何壹要素與在先權利商標沖突,則整體有可能會被駁回。即有可能最終無論是圖形,還是威名或是WMIPR,都得不到商標法的保護。理由是組合商標因某壹個要素不通過而被全部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