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二、第三款中的“州、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州、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六條、第七條中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3.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資、科技、商務、質監、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雲南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四。第九條修改為:“雲南省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5年,自認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認定的,應當在屆滿前3個月內向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延續。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提交申請,可以延長三個月。展示期滿未提出申請的,其著名商標自展示期滿之日起予以註銷。
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經審查,續展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公布。"
本決定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