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商標侵權行為主要包括: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註冊商標,將更換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如果這兩個商標多為未註冊商標,如果妳是其中壹個的所有者,建議妳趕緊註冊,這樣它就不能再使用這個商標了。如果他想用,只能從妳這裏買或者允許他用。他每年都會收取妳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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