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被駁回的絕對理由
1、商標禁用情況
《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同有關國家名稱、標誌,軍隊標誌,國際組織標誌,“紅十字”、“紅新月”等標誌相同或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及存在擴大宣傳和產生不良影響的;有關縣級以上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等。
2、商標禁註情況
《商標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它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不便公眾識別的。但是,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的,僅由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的。
二、駁回後的建議
1、收到駁回通知書後,應當具體分析是否有必要做要駁回復審。
2、如果判斷駁回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在收到駁回商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電子發文為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爭取商標專用權。
3、提供駁回復審的事實與理由中,應當結合 申請註冊商標 的詳細信息、引證商標註冊的情況、商標顯著性的判斷、商標近似的判斷等進行闡述,以法律為支撐,通過論證證明駁回理由不成立,並提交相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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