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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壹般商標相比,馳名商標有哪些法律特征

馳名商標與壹般的商標相比,有它自己所特有的專屬獨占性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 超越地域範圍的壟斷權

這是指馳名商標的獨占權,不是壹般法律意義的商標專用權,而是超越本國範圍、在世界各國(至少是巴黎公約成員國)都得保護的壟斷權。也就是當某項商標在註冊國或使用國的商標主管機關已認定為馳名商標時,如果另壹商標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仿造,且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則應拒絕或取消其註冊,並禁止使用。這些規定,也適用於主要部分系偽造、仿冒或模仿另壹馳名商標易於造成混淆的商標。這可以稱之為“相對保護主義”,現已為大陸法系各個國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國家采用的是“絕對保護主義”,即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僅有權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類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其馳名商標,而且也有站櫃臺在其它壹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馳名商標。

2. 超越先申請原則的註冊權

除美國等幾個少數國家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商標註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外國人申請的,還享有六個月的優先權,即相同的商標註冊申請,註冊商標授予最先申請者。但對馳名商標而言,他人雖申請在先,也不準註冊;即或他人經申請已獲準註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期限內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這個期限,《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為5年(自註冊之日算起);成員國還可以自行規定請求禁止使用的期限,但只能多於5年,不能少於巴黎公約規定的最短期限;如果是屬於以欺詐手段惡意取得或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則馳名商標所有人的撤銷請求權,不受期限的限制。中國《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規定,馳名商標所有人有權在5年內請求撤銷與其相同或近似的已經註冊的商標;同時也規定對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3. 嚴格限制的轉讓權和許可權

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上多數國家的商標法都規定註冊商標可以轉讓和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轉讓,是商標專用權在兩個人之間的轉移,轉讓人與被轉讓人應***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經商標局核準公告才屬有效。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使用許可合同簽訂後,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即為有效。中國1993年修訂的商標法還規定,經使用許可的註冊商標,在其商品或饈上必須註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以示區別。就總體而言,典型意義的註冊商標轉讓,比較少見,多見之於使用許可,但對馳名商標,各國均加以嚴格限制,法律禁止轉讓馳名商標。對於使用許可,則采取嚴格的審批核準制度,除雙方簽訂使用合同外,必須經商標局核準,並經登記公告,才屬有效,以確保馳名商標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