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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簡體字商標可以使用繁體字商標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就註冊商標的文字改變字形問題的復函》中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獲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文字作為商標註冊後,若註冊的是簡化字,而實施使用繁體字;或註冊的是繁體字,而實際使用簡化字,都應視為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