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任何東西都可以註冊成商標(當然除國旗國微外)。商標可以是文字、字母和數字,或它們的組合。構成商標的可以是圖形、顏色、符號、立體標記(例如商品的形狀和包裝)、有聲標誌(例如音樂聲或聲音),也可以是香味或具區別特征的顏色。 商標除了可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性來源,還有其他種類的商標。集體商標為某協會所擁有,該協會的成員用集體商標來標明其符合壹定的質量標準和該協會所確定的其他要求。這些協會中有代表性的有,會計師協會、工程師協會或建築師協會。證明商標是用來證明達到某些規定的標準的商標,但不限於僅由任何成員使用。任何人只要交驗有關產品達到若幹規定的標準的證明,即可取得證明商標。例如,用於幹酪的英國商標“斯第爾頓”即是壹種證明商標。 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 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