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有效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即對於被撤銷或註銷的商標設置1年的“隔離期”,如同在疫情期間設置隔離期以防止病毒疫情傳播壹樣,在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註銷後設置隔離期,以避免市場上相同或類似商品共存而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的可能性。
1年“隔離期”適用例外情況:
(壹)因連續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的註冊商標,不適用第五十條的規定。
基於上述立法目的,註冊商標被註銷或者未使用滿三年不滿1年的,對同壹近似商標的商標註冊申請適用《商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2)第50條不適用於因囤積或惡意搶註而被宣布無效的商標。
對於註冊商標,尤其是因囤積居奇或惡意搶註而被宣告無效未滿1年的註冊商標,適用《商標法》第五十條不核準在先權利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註冊申請,有違立法宗旨。
實踐中,在先權利人在宣告囤積或惡意搶註商標無效的同時,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自己的商標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按照現有的審查標準,這將導致壹系列不良後果:
第壹,惡意註冊的商標不應該被核準註冊。被宣告無效後,其效力也是自始無效,其在先使用也是違法的,很難對他人的商標產生壹定的效力。
第二,在先權利人無法判斷其商標註冊申請可能被授權的時間,這將導致其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而不斷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只會增加在先權利人的負擔。
第三,按照現有的審查標準,很有可能駁回在先權利人的在先申請,而其他主體在後申請核準註冊,從而引發壹系列後續的商標權屬糾紛。
第四,如果執行現有的審查標準,大量的審查案件將在後續的行政訴訟中面臨敗訴的後果。
第五,司法審查中通常不考慮1年隔離期,被引用無效商標被駁回或不予註冊的判決,我局從重處罰。如果執行現有的審查標準,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就得不到執行,有損依法行政的形象。
綜上:第壹個建議是在後續的修法中修改《商標法》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建立被生效裁定認定為惡意搶註的商標可以直接轉移到真實所有人名下的相關制度。二是盡快修改《商標法》第五十條適用的審查和審理標準。第三,目前涉及《商標法》第五十條的商標註冊申請,在註冊審查、異議和復審過程中,應當按照申請在先的原則進行審查和審理,對不再援引權利消滅的商標予以駁回或者不予註冊,並在後續的註冊公告中引用商標被撤銷、吊銷或者無效1年後予以註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