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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中假冒註冊商標的含義相同嗎?原因是什麽?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經濟法法律部門下的法律,商標法是知識產權法律部門下的法律。

個人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中假冒註冊商標的含義是壹樣的。主要原因如下:

從法律規定出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1款規定:“讓我做壹個假設。比如現在有壹個經營者,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商業信譽或者商品信譽,造成自己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使消費者無法辨別商品或者服務者的真正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簡而言之就是某個經營者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這個時候,我們應該如何識別這種行為呢?很明顯,《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都有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的規定,但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我們在處理這種行為時,實際上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現在,我們假設假冒註冊商標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中的含義是不同的。那麽,根據前面的壹系列推定,我們自然可以推斷出這兩種內涵不同的“假冒註冊商標”的處理方式是相同的。那麽,它們的差異有什麽意義,又是如何建立起來的呢?

《商標法》中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壹種具體化或特別法,在適用時自然要適用特別規定,即《商標法》中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假冒註冊商標的不正當競爭手段應該屬於知識產權領域。假冒註冊商標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中的含義是壹樣的,或者可以說同樣的行為體現在不同的法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