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涉及下列事項:
1,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自上網之日起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2、中央廚房食品品種或配送門店發生變化;
3、食品銷售連鎖總部、餐飲服務連鎖總部和餐飲經營企業等食品經營單位下屬食品商店或承包經營單位食堂的變更;
4、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5、涼茶店經營品種或涼茶原料清單變更;
6、主要設施設備的變化。
所需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備案申請;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自其入網之日起30日內,其網站、IP地址、銷售食品的網站、網店的網頁或者主頁截圖等信息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4、中央廚房配送門店變更,提交中央廚房配送門店備案;
5、食品銷售連鎖總部、餐飲服務連鎖總部和餐飲管理企業等食品經營管理單位下屬食品門店或承包管理單位食堂發生變更的,需提交《食品經營管理單位下屬門店名單變更備案表》;
6、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變動,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變動記錄表》;
7、涼茶店經營品種或涼茶原料清單變更,需提交涼茶原料清單變更備案;
8、主要設施設備變更的,需提交主要設施設備變更記錄表;
9.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