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得角商標申請
目前,佛得角政府采用尼斯分類第10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壹表多類申請。佛得角可註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三維標識、顏色組合、聲音等。
若申請人非佛得角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佛得角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類別及具體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需公證;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葡萄牙語翻譯。
申請註冊佛得角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壹受理壹審查壹公告壹核準壹發證。申請遞交後官方先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材料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壹般1~2個月完成受理。受理後將對商標進行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註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通過後將予以公告;審查不能通過的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並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
初審自公告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註冊商標;
2.商標缺乏顯著性;
3.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註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異議期結束後即可獲準註冊並頒發註冊證。在順利的情況下,佛得角商標註冊目前需要3~4年;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佛得角註冊商標維護
佛得角商標註冊後10年有效,有效期自註冊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註冊日開始每5年需向商標專利局提交使用聲明,遇到續展年份並繳納了續展註冊費的除外。未按時提交使用聲明的,不可對抗第三方,且被他人以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時很容易獲得官方支持。若未遇到對抗第三方或被申請撤銷的,官方不會主動撤銷已註冊的商標,在權利人提交商標使用宣誓後可繼續有效。
被申請人壹般可提供如下證據材料應對他人以“未使用”為由提出的撤銷申請:發票、包裝、裝潢、書面聲明、產品目錄、標簽、市場調查結果、營業額證據、廣告、報價單。
佛得角註冊商標其他
根據佛得角民法相關規定,任何人在當國持續使用未註冊商標超過6個月,有權註冊該商標,也有權阻止他人註冊該商標。
在2007年《工業產權法典》頒布實施以前,該國沒有成文的商標法規,商標確權采用公告制,也沒有頒發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