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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的類型和表現

法律主觀性:

在商場上,每個企業的老板不僅閉門造車,而且對同行也有壹定的危機感,所以在市場環境下互相緊張是很常見的。當然,這種競爭是良性的,符合市場規律的。用壹些不正當的行為為自己的企業謀利是不可取的。1.什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是指壹個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以不合法或者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法,與其他經營者進行競爭。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數不勝數。因此,各國競爭法律制度往往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規定,再具體列舉壹定時期內典型的、突出的、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明確予以禁止。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1)混淆行為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偽造商品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2)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1,限制用戶或者消費者只能購買、使用其提供的相關商品,不得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類似商品;2、限定用戶或者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3.強迫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和配件;4.強迫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檢測商品質量和性能為借口,阻止用戶和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其他商品;6.拒絕、中斷或者減少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的相關商品供應,或者多收費用;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三)政府機關通過限制競爭、1、實施行政強制經營活動、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等方式濫用行政權力的;2、實行地區封鎖:限制外國商品進入當地市場或當地商品流向國外市場;4、商業賄賂經營者為了贏得交易機會,暗中給予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相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五)虛假宣傳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為公眾所知的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虛假廣告必須足以在公眾中引起誤解。(6) 1、侵犯商業秘密,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與權利人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4.權利人的工作人員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5.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7)低價傾銷行為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壹種,是違反民法規定的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正當競爭的民事法律責任是指市場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不正當競爭,對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非法侵害而必須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不正當競爭損害賠償責任是壹種侵權民事責任。(二)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行為人違反行政法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的前提是行政違法,後果是行政處分。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形式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0條、31條。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主要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三)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行為人觸犯刑法,依法應受懲處的法律後果。不正當競爭的刑事法律責任。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依法處罰的形式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實施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的刑事責任和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希望文章內容能幫助到大家。

法律客觀性: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以下15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自己就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5.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7.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國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8.經營者不得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用明示的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或者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記錄。接受折扣和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記錄。9.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代理、設計、制作、發布明知或者應知的虛假廣告。10.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通過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前款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視為商業秘密。本條所稱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11.經營者不得以排擠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不當行為:(1)銷售生鮮商品;(二)處理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3)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12.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13.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1)采取欺騙手段有獎銷售,即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優價廉的商品;(三)有獎銷售彩票,最高獎金額不超過5000元。14.經營者不得捏造或者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15.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擡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人和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