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具體措施如下: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沒收和銷毀侵權貨物;
沒收並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將未註冊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或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使用未註冊商標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商標國際註冊的有關事項不適用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壹)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壹款關於審查和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三)《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和本條例第三十壹條關於轉讓商標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辦理手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