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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規定,導致商標被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註冊商標可分為依申請和依職權撤銷。主要情形有:

(壹)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1、采用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標誌的;

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二)已經註冊的商標,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1、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2、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但是,善意取得註冊的除外;

5、申請商標註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另,商標註冊滿三年,沒有使用證據或者主體已經發生改變的,他人也可以提出撤銷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