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而產生的撤銷權,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酒駕法院審理後告知是否執行酒駕判決,構成危險駕駛罪。刑事案件的判決生效後執行。被告人簽署判決書10天不上訴,檢察院簽署判決書10天不抗訴。判決生效,法院開始執行。被告人被判處拘役、拘留的,執行程序送看守所。如果被告人取保候審,判處緩刑,執行程序送司法局社區矯正。
法院傳票三個月後開庭。如果被告不在場呢?缺席判決可以強制執行嗎?如何強制執行?這就是法定缺席判決的情況。被告缺席不影響案件審理。
另外,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局立案後6個月內無作為或消極執行的,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報告。
被告沒有到庭,兩年後已經被判強制執行。被告還能打官司嗎?沒有理由抱怨。
如果審判失敗,被告敗訴;被告在上訴期間未上訴,判決生效;判決不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沒有上訴的理由。
判決不執行怎麽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中國人民法院通常的執行方法和手段如下: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詢問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者檢查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在訴訟保全或者執行期間,人民法院采取的禁止提取或者劃撥被申請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存款的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中國家指定的專項資金。但是,被申請人利用這些名義隱匿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如需繼續凍結,應在銀行、信用社等處辦理凍結手續。在凍結期屆滿前。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凍。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將作為被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按照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金額,劃入被申請人賬戶的執行措施。存款的轉移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凍結直接轉移。
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以不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直接向銀行營業室、儲蓄所、信用社提出。外國人民法院可以不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辦理其他手續,直接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的存款。當地銀行和信用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發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拒不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並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繳被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壹種執行措施。拘留和撤銷是兩個密切相關的強制措施。扣押是壹種臨時措施,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時扣留,留在原單位,不得使用或者轉移,以督促其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提取收益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予以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處置。
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
出賣是指強制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應當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出售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被申請人,執行程序終結。
四、搜查被申請人隱藏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轉移財產,拒絕向人民法院說明其不動產狀況的情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發現依法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產的,被執行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查封、扣押。來不及作出查封、扣押裁定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在四十八小時內補辦。
5.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需要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指定壹方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當在做好被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到庭或者到指定地點,由被執行人以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直接交付申請人簽收。被申請人不願意親自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先交給被執行人,由被執行人移交。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交出財物或者票證。經教育仍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也可建議監察機關或有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因持票人的過失致使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毀損、滅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持票人賠償。當事人拒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財產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際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6.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關強行移動被執行人在房屋內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財產,騰出房屋或者土地,交給申請人的壹種執行措施。
7.執行法律文件中規定的行為。
這是壹種特殊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依據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雙倍支付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
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人的義務是給付金錢,同時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在原債務利息的基礎上加倍支付,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支付,自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規定的交付日期屆滿之次日起至履行之日止。還有壹種情況,被申請人在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非貨幣給付義務,因遲延履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滯納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發出的執行通知書,除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支付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的款項。在這兩項措施中,既有對申請執行人損失的賠償,也有對申請執行人的制裁。
九、辦理相關產權證書的強制過戶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相關產權證明”是指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商標證、車輛牌照等不動產或者特定動產的產權證明。在執行過程中,部分財產在執行後發生了權利人變更,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過戶手續,執行任務才能徹底完成。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的過戶手續時,需要向有關單位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辦理。
二審判決後,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後,被告如何還錢,取決於法院如何執行。如果銀行發現有錢,可以直接扣動產,但是他必須有履行能力,但是他沒有還款能力。妳說什麽?
被執行人有賠償能力,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甚至在判決前轉移全部財產。不能強制執行怎麽辦?您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判決前被告轉移財產,被告家裏有豬有車(二手車)。能強制執行嗎?如果被告在判決前轉移財產,可以認定為非法,轉移的財產無效。
如果被告家裏有豬有車,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如果被告拒不執行,法院還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
被告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開庭審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仍可依法開庭審理,作出缺席判決。
回答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 *經傳喚,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不到庭,判決書也不送達公示後,能否強制執行?只要公告期滿,判決生效,勝訴方申請執行,法院就可以執行。
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被告人在明知敗訴的情況下,故意外出逃避,不出庭,導致法院難以送達法律文書,只能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增加了法院辦案的難度和時間。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