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與地理標誌的關系是什麽
《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對商標、地理標誌等工業產權都給予保護。在不少國家,地理標誌是通過註冊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方式進行保護的。如德 國通過註冊集體商標保護地理標誌;英 國通過註冊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誌;在美 國,既可以通過註冊集體商標保護地理標誌,也可以通過註冊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誌。 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誌的保護未做規定,對偽造地理標誌的行為,壹般按違反我國《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理。 根據《TRIPS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國《商標法》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做了規定。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二、商標與地理標誌的區別
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商標與地理標誌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壹,兩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商標的功能和作用在於區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及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提供者;地理標誌的功能和作用在於表明某壹商品或者服務來源於某個特定的地區,而不是來自其他地區。 第二,兩者所代表的內容不同。商標所代表的是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商業信譽;地理標誌所代表的是某個地區的某種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 第三,兩者的註冊和使用不同。商標可以由壹個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註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商標權;地理標誌可以由該地區符合條件的任何壹個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使用,但它不能由某個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某個組織作為商標註冊或者壟斷,也不允許該地區以外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使用。 地理標誌主要標誌著某項商品或者是服務來源於某個地區。屬於特定質量,或者是信譽,或者是其他的特征。商標和地理標誌,不管是在功能上,還是在作用上,或者是所代表的內容上,都是不壹樣的。但是兩者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