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馬德裏條約》第三條之三 第二款的規定:
在國際註冊以後所提出的關於領土延伸的任何要求,必須用細則所規定的格式,通過原屬國的註冊當局提出。國際局應立即將這種要求註冊,不遲延地通知有關註冊當局,並在國際局所出的定期刊物上公布。這種領土延伸自在國際註冊簿上已經登記的日期開始生效,在有關的商標國際註冊的有效期屆滿時停止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