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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侵犯消費者隱私權。

法律解析:消費者權益又稱消費者權利,是消費者權益的統稱。消費者利益由各種利益因素構成,包括物質經濟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處方利益和環境利益。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由法律法規確認和保護的權利。詳見《消費欺詐處罰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法律依據:消費者欺詐處罰辦法

第三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壹)銷售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用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重量不足的;

(三)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

(六)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七)利用雇傭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八)進行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進行虛假宣傳;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壹)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第四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證明不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壹)出售失效或者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五)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壹百零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拍照、窺視他人住宅、旅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偷窺、竊聽、泄露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5)處理他人隱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