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及與該類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促進和保護活動。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組織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著名商標爭創馳名商標以及依法申請註冊商標提供咨詢、指導、幫助和服務。第六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實行自願原則。
認定著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標知名度,爭創著名商標,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第八條 商標所有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權申請認定著名商標:(壹)其商標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擁有的有效商標,且無權屬爭議;(二)其商標依法連續使用三年以上;(三)其商標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產量、銷售量、市場占有率、利潤、納稅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居領先地位。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有利於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的,在認定時予以優先考慮。第九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商標所有人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7日內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第十條 商標所有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第十壹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的湖北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認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資格及任期、評審辦法、認定程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形式審查結論。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在3日內告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審查合格的,提交認定委員會。第十三條 認定委員會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著名商標認定材料,每年集中兩次進行初審,並對著名商標進行認定表決。第十四條 經認定委員會初審符合著名商標條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初審公告,公告期為20日。公告期內,對初審結果有異議並提出相關證明材料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認定委員會進行復審。
異議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駁回認定申請;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予湖北省著名商標證書,並發布認定公告。第十五條 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和公告,其經費由省財政列支予以保障,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六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五年,自發布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應當重新申請認定。第三章 使用、促進和保護第十七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該著名商標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或者提供服務的場所、裝飾、服務設施、用具等載體上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誌。第十八條 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冠以"湖北"字樣的企業名稱,也可以將著名商標的文字作為企業字號。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培育和發展著名商標,對獲得著名商標認定的商標所有人予以獎勵;對農村種植養殖戶、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申請註冊農產品商標的,以及著名商標申請註冊的,給予適當補助。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對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給予獎勵;對在國際商標註冊工作中成績顯著並取得良好效益的,對企業法定代表人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