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除了因侵犯商標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商標許可的種類
《商標法》第40條規定了商標許可,但沒有明確許可合同的類型。《若幹解釋》第三條解決了這個問題。該司法解釋旨在規範實踐中商標許可合同的形式,解決利害關系人作為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為適用侵權損害賠償時考慮許可合同的構成要件奠定基礎。該條規定,《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壹)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區域和方式內,將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不得按照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2)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限、區域、方式將註冊商標只許可給壹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可以按照約定使用該註冊商標,但不得許可他人單獨使用該註冊商標;(3)壹般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在約定的期限、約定的地域、約定的方式使用其註冊商標,可以自己使用該註冊商標,也可以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二)商標許可方的訴訟地位
《若幹解釋》第四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和註冊商標財產權的合法繼承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犯時,專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商標註冊人提起訴訟,也可以自行提起訴訟,商標註冊人不予起訴;經商標註冊人明示授權,壹般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提起訴訟。”
(三)商標許可合同的備案及合同的效力
《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這主要是為了方便國家商標局對全國商標使用許可進行管理,規範商標使用市場,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解決,更好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註冊商標轉讓前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註冊商標的轉讓及轉讓的法定程序。這些法律程序如下:首先,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簽署轉讓協議;其次,雙方同時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再次,註冊商標的轉讓必須經過商標局批準;最後,註冊商標的轉讓應當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