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這壹規定通常被稱為“撤三”。“撤三”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標能夠最大限度的使用,體現商標的價值,避免投機商標的行為。
對於商標的撤三制度的理解,關鍵在於理解商標法中所說商標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要發揮商標識別功能的使用,應當是商品和服務在市場流通的體現,合法的使用。在實際應用中,是不是屬於商標使用的範疇還依情況要具體分析。
我國商標法規定,如果有正當理由,可阻止“撤三”申請。壹般認為的正當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產清算等情形。現在很多權威法律機構認為,類似知名高校的非營利性主體出於公益性目的的防禦性註冊情形,也應當被納入阻卻“撤三”的正當理由的範疇之中。例如,有壹些公益單位或組織為了避免不法企業搶註其名字造成社會的不良影響,將有關的標識在所有商品類別上註冊為商標。如某名校將其名字進行了全類的註冊,屬於預防性註冊,主要目的不在於自己進行實際使用,而在於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公***利益。
還有些企業將二維商標進行三維的設計並使用,如果商標改變後與註冊商標使用具有同壹性,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那麽商標的適當改變也可以看成是商標的正當使用,但是如果商標的改變過於強烈,足以混淆消費者的認知,就不能再認定為是同壹商標的使用。
因此,商標的“使用”的概念首先應基於商業領域的使用,這種對於商標的使用是在商業環境下就該類商品存在真實的交易活動,但實際應用中也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在商標的使用中是否存在公***利益、或者適當改變的應用等情況都應當考慮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