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是指特定權利作為擔保物的質押形式。但不是壹切權利都可為權利質押的標的,作為權利質押標的的,只能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權,如債權、股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財產權;不具有交換價值的權利,不能在此上設立權利質押,如人格權、身份權、撫養權、繼承權等。正因為如此,權利質押是由法律規定的。我國《擔保法》規定,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不動產收益權及其他可以質押的權利。權利質押的設定方式與動產質押的設定方式相同,首先由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然後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期限由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還有許多***同點,如質斬合同、質押擔保的範圍、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實現的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