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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加分規定

投標加分項目包括投標人的業績、投標人管理人員的資質和水平、投標人的技術組織方案等。,都可以作為投標加分項。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以業績為評分項,類似認證要求不明確的評分條款有:“提供壹定業績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提供壹定業績並提供中標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材料”。根據項目特點,采購文件應明確所需業績證明材料的名稱。貨物和服務的履約以中標(成交)通知書和合同為依據,必要時可要求提供履約驗收報告;特殊情況下,甲乙雙方簽訂的有效購買(購買、銷售或服務)合同也可作為證明材料。對於工程項目,需要竣工驗收報告。采購文件還應規定證明材料應反映業績要求的時間範圍、產品(或類似產品)的名稱或細節、項目服務的內容、采購人和供應商的名稱(公章清晰可見)等。如果對項目經理或團隊有要求,應反映項目經理的姓名和團隊名單。但需要註意的是,具體的履約量並不適合作為評分項目。合同金額與營業收入相關,對特定金額設置合同履行條件,構成對中小企業的差別或歧視性待遇。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壹)向同壹招標項目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不同項目信息的;

(二)設定的資質、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履行合同無關的;

(三)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或者中標條件的;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用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或者組織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