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並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沒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未按照前款規定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