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諒解備忘錄中,除保密(Confidentiality)、終止(Termination)、法律適用(Governing Law)、費用分攤、排他性談判、爭議解決條款之外,其余的條款對雙方都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在正式條約簽訂之前,諒解備忘錄雙方對該協議均不具有任何法律義務。
諒解備忘錄
(甲方名稱)與(乙方名稱)簽訂
本諒解備忘錄(“本備忘錄”)於〔日期〕由以下雙方簽訂:〔甲方名稱〕,壹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並存續的〔甲方組織形式〕,法定地址位於〔甲方法定地址〕(以下簡稱“甲方“);與〔乙方名稱〕,壹家根據〔乙方所在國〕法律成立並存續的〔乙方組織形式〕
,法定地址位於〔乙方法定地址〕(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和乙方以下單獨稱為“壹方”,合稱為“雙方”。
前言
(A)〔甲方情況簡介〕(B)〔乙方情況簡介〕(C)〔雙方擬從事的交易情況簡介〕(“本項目”)(D)雙方同意,在本項目實施前,雙方需各自取得公司內部所有必要準以簽訂具有約束力的合同(統稱“項目合同”)。項目合同具體條款待雙方協商達成壹致。(E)雙方希望通過本備忘錄記錄本項目目前的狀況,本項目具體內容經過隨後談判由雙方簽署的項目合同最終確定。
因此,雙方特此協議如下:
1.雙方已達成初步諒解的事項〔列舉雙方已經達成初步諒解的事項〕
2.雙方擬進壹步磋商的事項〔列舉雙方擬進壹步磋商的事項〕
3.雙方在簽署本備忘錄之後應采取的行動
3.1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本備忘錄簽署後〔〕天內就項目合同條款開始進行談判,以在〔日期〕當日或之前完成該等談判工作並簽署項目合同。〔說明雙方需采取的其他行動〕
4. 保密資料
4.1本備忘錄簽署前以及在本備忘錄有效期內,壹方(“披露方”)曾經或者可能不時向對方(“受方”)披露該方的商業、營銷、技術、科學或其他資料,這些資料在披露當時被指定為保密資料(或類似標註),或者在保密的情況下披露,或者經雙方的合理商業判斷為保密資料(“保密資料”)。在本備忘錄有效期內以及隨後〔〕年內,受方必須:(a)
對保密資料進行保密;(b)不為除本備忘錄明確規定的目地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博阿彌資料;(c)
除為履行其職責而確有必要仔細保密資料的該方雇員(或其關聯機構、該方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顧問的雇員)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且上述人員須簽署書面保密協議,其中保密義務的嚴格程度不得低於本第〔〕條的規定。
4.2上述第〔〕
1條的條款對以下資料不適用:(a)
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存在的書面記錄證明其已經掌握; (b)
並非由於受方違反本備忘錄而已經或者在將來進入公***領域;或(c)受方從對該信息無保密義務的第三方獲得。
4.3本備忘錄期滿或終止後,〔或經披露方隨時提出要求〕受方應(1)向對方歸還(或經對方要求銷毀)包含對方保密資料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復制件),並且(2)在對方提出此項要求後十(10)日內向對方書面保證已經歸還或銷毀上述材料。
5.獨家談判在〔日期〕之前,任何壹方不得直接或間接與第三方就本備忘錄標的事項進行任何磋商、談判,達成諒解或任何形式的協商或安排。
6.本備忘錄內容保密除非按照法律規定有合理必要,未經另壹方事先書面同事,任何壹方不得就本備忘錄發表任何公開聲明或進行任何披露。
7.知識產權
雙方確認乙方並未因本備忘錄從另壹方獲得該方任何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等)或針對該知識產權的權利。
8.本備忘錄的修改對備忘錄進行修改,須雙方***同書面同意方可進行。
9.本備忘錄具有/不具有約束力的條款雙方確認,除第〔〕條、第4條至第13條(包括第4條及第13條)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之外,本備忘錄不是具有約束力或可強制履行的協議後者項目合同,也不在雙方之間設定實施任何行為的義務,無論該行為是否在本備忘錄中明確規定應實施還是擬實施。
10.本備忘錄的裝讓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壹方不得轉讓本備忘錄。
11.各方承擔各自費用除非本備忘錄另有明確約定,任何壹方應負擔其從事本備忘錄規定的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12.不承擔間接損失
任何壹方對與本備忘錄有關的任何間接或附帶損失或損害、商譽的損失或者損害或者收入或利潤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3. 本備忘錄的生效和終止
本備忘錄經雙方簽字生效,至下列日期終止(以最早者為準):(a)雙方用項目合同或本備忘錄標的事項的進壹步的協議取代本備忘錄;(b)任何壹方無須提供任何理由,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另壹方終止本備忘錄;或(c)本備忘錄簽署60天後。
第4、5、9、10、11、12和13條在本備忘錄終止後繼續有效。
14. 適用法律和仲裁
本備忘錄適用 〔 〕法律。雙方之間由於本備忘錄產生的任何爭議應在三十(30)天內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未能解決,任何壹方可以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名稱〕按照〔仲裁規則〕以〔語言〕進行仲裁。
雙方正式授權代表已於文首所載日期簽署本備忘錄,以茲證明。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