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和參與制定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
(二)主管各類工商企業和申請公司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註冊工作。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監督檢查其註冊行為。
(三)組織開展市場監督,監督檢查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依照法律、法規打擊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和經濟違法違章行為。
(四)組織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以及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的經銷摻假及假冒產品行為。
(五)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的登記和監督,管理規範其經營秩序。組織管理經紀人和經紀機構。
(六)組織管理商標工作,推薦參評省著名商標,查處商標侵權假冒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七)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經營活動,審核企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查處廣告經營和廣告宣傳中的違法違章行為。
(八)組織合同管理工作,查處合同違法行為,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登記,組織監管拍賣和招投標行為。
(九)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廣告協會、商標協會、市場協會、合同協會、經紀人協會、消費者委員會的工作。
(十)組織實施本系統信息網絡建設和辦公自動化工作,建立各類經濟主體以及法律、法規電子數據庫,開展對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
(十壹)負責本系統機構、編制、人員、財務的統壹管理,按幹部管理權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領導班子。
(十二)組織開展本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崗位培訓、專業學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工商行政管理宣傳活動。
(十三)監督檢查本系統各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十四)承辦上級工商局、當地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