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 與企業名稱權均受法律保護。只有兩者其中壹方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或者權利使用不當才會產生沖突。當產生沖突時,如果被告從事的商品或服務與原告 註冊商標 核定的商品或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可以直接考慮 商標 的知名度等因素,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和國 商標法 》第六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