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就要盡量準備如下證據:?
1、工資轉賬憑據;?
2、考勤記錄;?
3、工作證件;?
4、人證;?
5、業務相關證據等;?
6、加班的證據;?
7、入職通知書;?
8、錄音證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壹)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壹)、(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
華昌鋁廠於2016年1月26日設立,系從事生產鋁型材,銷售自產產品的有限責任公司。郝大波自2014年7月起與華昌鋁廠訂立勞動合同,合同文本由華昌鋁廠保管,期間郝大波從事分料工工作。2016年7月12日,郝大波向沛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系。?
2016年7月18日,沛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未能按照沛勞人仲補字[2016]第27號補充證據材料”為由,認為郝大波的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並作出沛勞人仲[2016]第5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郝大波不服該通知書,向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起訴。?
郝大波未能提交書面勞動合同,但其提交的上崗證、飯卡(門禁卡)、工作服、保溫杯、雨傘等證據中,均標註有“江蘇華昌鋁廠有限公司”字樣。華昌鋁廠辯稱,上崗證系進門證,是為了郝大波收集廢品方便,工作服等物品亦是做廣告時發放。郝大波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華昌鋁廠作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郝大波作為自然人,雙方符合法律規定的成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本案中,郝大波提交了上崗證、飯卡、保溫杯、雨傘、工作服等證據,上崗證上明確了部門、姓名、職務、編號等信息,並加蓋有華昌鋁廠人事處的專用章,飯卡、保溫杯、雨傘、工作服等印制有華昌鋁廠的名稱、照片及使用的商標等,從外在顯征來看,足以證實,郝大波與華昌鋁廠之間存在事實的用工關系。?
壹審法院對華昌鋁廠“為收集廢品者辦理“上崗證”,向不特定的人發放“工作服”進行廣告宣傳的抗辯不予采信。壹審宣判後,華昌鋁廠不服,向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社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法院網-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