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縣級地名能註冊商標嗎解答:基本上是不能的。但是也有例外的,這裏商標法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地名註冊商標的說明。具體如下:
壹、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詳情請參考商標法第十條
二、關於地名能否作為商標使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實踐有所不同,有的發達國家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標,認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稱,用地名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來源的誤認,也使同壹地區的其他經營者喪失與商標使用人公平競爭的地位。多數國家主張可以有限制的使用地名作商標,壹方面可以維護公平競爭,另壹方面也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本條從我國實際出發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這表明,在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如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等的名稱和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尤其是有商品產地含義的外國地名,如“波爾多”、“曼哈頓”等都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註冊sbreg/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如“鳳凰”除了具有地域名稱含義外,還有“傳說中的百鳥之王”的含義,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從其本身的性質考慮可以使用地名作為其商標的組成部分,如原產地證明商標等。對已經註冊使用地名的商標允許其繼續有效,如天津生產的“北京牌”電視機等,有利於對商標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