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流程
1、申請人資格:申請人必須具有壹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擁有我國國籍。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申請條件: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壹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裏協定”締約方,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註冊的商標;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裏議定書”締約方,或是同屬“馬德裏協定”和“馬德裏議定書”締約方,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並被受理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二、辦理途徑:通過商標局申請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自行向商標局提交申請。
三、辦理步驟
準備申請書件→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提交申請書件→根據《收費通知書》的規定繳納註冊費用→領取國際註冊證
1、、受理機構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國際註冊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2、申請材料
所需材料清單:
(1)馬德裏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
(2)外文申請書(MM表格);
(3)申請人資格證明壹份,如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等;
(4)國內《商標註冊證》復印件,或《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如基礎註冊或申請的商標在國內進行過變更、轉讓或續展等後續業務,壹並提交核準證明復印件;
(6)申請人使用英文名稱的,必須提供使用該英文名稱的證明文件;
(7)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還應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8)指定美國的,壹並提交MM18表格。
3、外文申請書的選擇:
(1)僅指定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1表格;
(2)指定的締約方如不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2表格;
(3)指定的締約方如包含純協定締約方,選用MM3表格。
4、基礎申請或基礎註冊
這裏指在我國的商標申請和註冊,而不是國際註冊商標的申請和註冊。如申請人就同壹商標的多個基礎申請或基礎註冊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應將各個基礎申請號、申請日期和/或基礎註冊號、註冊日期逐壹填寫。
5、優先權
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應註明第壹次申請的日期和申請號。
6、商標
此處要求申請人粘貼商標圖樣,商標尺寸大小應按申請書的要求辦理。
7、其他事項
(1)要求顏色保護:如果申請人要求保護顏色,可作具體說明;
(2)立體商標:如基礎商標是立體商標,此項必選;
(3)聲音商標:如基礎商標是聲音商標,此項必選;
(4)集體或證明商標:如基礎商標是集體或證明商標,此項必選;
(5)商標音譯:此處僅將商標的標準漢語拼音填上即可。
8、繳納規費
商標局收到手續齊備的申請書件之後,登記收文日期,編定申請號,計算申請人所需繳納的費用,向申請人或代理人發出《收費通知單》。
申請人或代理人應在收到《收費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繳納有關費用。商標局只有在收到如數的款項後,才會向國際局遞交申請。如申請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繳納規費,商標局不受理其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9、《國際註冊證》的領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收到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及其議定書***同實施細則》的國際註冊申請後,即在國際註冊簿上進行登記註冊,並給商標註冊申請人頒發《國際註冊證》並通知各被指定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
《國際註冊證》由國際局直接寄送給商標局國際註冊處,再由商標局國際處轉寄給申請人或商標代理機構。應該註意的是,申請人填寫地址壹定要清楚(可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請人的地址有變動,應及時辦理變更。
10、國際註冊有效期為十年,自國際註冊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
四、指定保護的締約方
申請人在想要獲得保護的締約方左側的方框內打上 “×” 標記,如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為德國、法國、意大利三國,申請人只需在這三個國家左側的方框打 “×” 即可。 如申請人已獲得國內受理通知書,可指定同屬協定或議定書締約方,及純議定書締約方;如已獲得國內註冊證,可指定所有締約方。
參考文件:/sbsq/mdlsq/201404/t20140428_1443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