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誌或其組合顏色組成。上述商標要素可以單獨註冊為商標,也可以將這些要素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以任何方式組合,相同或不同,但必須符合《商標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相關規定。
字母作為商標,是指拼音文字或音標的最小書寫單位,包括拼音文字和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外文字母。
數字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也是2001商標法的新規定。構成商標的數字可以是阿拉伯數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寫數字。
作為構成商標的立體標記,也可稱為立體標記,是具有長、寬、高的立體標記。
顏色組合單獨作為商標元素,也是2001商標法中新增加的內容。
聲音商標是壹組由音符組成的音樂,或是帶有特殊聲音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