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政府采購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級政府采購業務,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審計、監察、計劃、經貿、建設、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政府采購相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 政府采購市場準入第七條 參與政府采購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招標投標業務需要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完成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工作的能力;
(四)省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依法經營,無不良債務和違約記錄,商業信譽良好;
(三)具有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能力;
(四)省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符合前款規定的,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根據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的承諾準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可以成為我省政府采購的供應商。第九條 政府采購經辦機構、采購人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貸款、贈款進行政府采購的、貸款方或者贈款人對采購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第十條 政府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集中采購由本級政府采購經辦機構統壹組織實施,或者由其委托取得政府采購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機構組織進行。采購人應當參與全過程。
分散采購應當經財政部門核準後,方可由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必須實行集中采購:
(壹)單位價值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或者單位價值低於1萬元,但批量購買並且當年累計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貨物;
(二)總投資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翻建工程;
(三)經費預算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前款第(二)項規定符合《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限額的,必須采用招標形式采購。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經辦機構和采購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第十三條 符合集中采購條件的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采購經辦機構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形式:
(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
(二)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
(三)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需要高額費用;
(四)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
(五)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符合集中采購條件,屬於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項目,政府采購經辦機構可以采用詢價采購形式。第十五條 符合集中采購條件的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采購經辦機構可以采用單壹來源采購形式:
(壹)只能向特定供應商采購,或者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的;
(二)采購後的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者擴充,只能由原供應商提供的;
(三)在原招標範圍內,補充合同的人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申報需對原采購項目進行擴充的;
(五)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