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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政府采購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采購,是指我省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為開展日常公務活動或者為提供公***服務需要,使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行為。第三條 我省實施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規定。但涉及國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預見因素需緊急采購以及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效益、誠實信用、體現政府政策目標的原則。第五條 政府采購實行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第六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級政府采購主管部門,對本級的政府采購工作實行管理和監督。

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政府采購經辦機構,具體承辦本級政府采購業務,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審計、監察、計劃、經貿、建設、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政府采購相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二章 政府采購市場準入第七條 參與政府采購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招標投標業務需要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完成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工作的能力;

(四)省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依法經營,無不良債務和違約記錄,商業信譽良好;

(三)具有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能力;

(四)省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符合前款規定的,經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者根據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的承諾準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可以成為我省政府采購的供應商。第九條 政府采購經辦機構、采購人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貸款、贈款進行政府采購的、貸款方或者贈款人對采購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第十條 政府采購分為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集中采購由本級政府采購經辦機構統壹組織實施,或者由其委托取得政府采購招標代理資格的招標機構組織進行。采購人應當參與全過程。

分散采購應當經財政部門核準後,方可由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必須實行集中采購:

(壹)單位價值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上或者單位價值低於1萬元,但批量購買並且當年累計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貨物;

(二)總投資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翻建工程;

(三)經費預算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服務項目。

前款第(二)項規定符合《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限額的,必須采用招標形式采購。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經辦機構和采購人不得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第十三條 符合集中采購條件的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采購經辦機構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形式:

(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

(二)投標文件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

(三)供應商準備投標文件需要高額費用;

(四)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

(五)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符合集中采購條件,屬於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項目,政府采購經辦機構可以采用詢價采購形式。第十五條 符合集中采購條件的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政府采購經辦機構可以采用單壹來源采購形式:

(壹)只能向特定供應商采購,或者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的;

(二)采購後的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者擴充,只能由原供應商提供的;

(三)在原招標範圍內,補充合同的人格不超過原合同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申報需對原采購項目進行擴充的;

(五)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